“今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了‘黑名單’制度,把一些惡意注冊行為比較多的申請人納入‘黑名單’,對相關新的申請嚴加監管,加注涉嫌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人近千人。”在日前舉辦的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知識產權社會信用懲戒體系、“黑名單”制度是業內人士熱議的話題。近年來,我國就知識產權領域“黑名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從行政到司法,從中央到地方,一直在進行著有益探索。
推進制度建設
“關于近期公布已建立‘黑名單’制度,實際上是對炒作商標、搶注商標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制度,明確了商標是為了正常使用而不是炒作、獲利的工具,回歸了商標原有的本質功能。同時,‘黑名單’制度在注冊環節的建立,不僅有利于這一制度本身的完善,更有利于我國商標制度的完善,規范市場秩序。”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少明表示。
事實上,在商標保護方面,相關部門已在多年前就圍繞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異議程序中惡意搶注、惡意異議行為及惡意注冊行為的“黑名單”制度進行了探索。2016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召開的異議工作會上指出,研究制定異議程序中制止惡意搶注、惡意異議的有關規定,就惡意行為建立“黑名單”制度,充分發揮異議程序打擊惡意搶注、惡意異議的作用。
就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出臺《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對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實施行為認定、列入名單、聯合懲戒、移出名單以及信用修復等措施作出詳細規定。
在地方,“黑名單”制度也在當地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實施方案等文件中得以體現。
早在2008年,河南省發布《河南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綱要規定政府部門會把企業和個人侵犯知識產權的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長沙、安徽、江蘇、廣州等省市也作了相關規定。
2014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商業企業知識產權困境與破局”座談會,會上披露了一批“傍名牌”侵權案件,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違法者“黑名單”制度。2016年7月,安徽省出臺關于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明確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將影響個人和企業的信用記錄,相關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為強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銜接配合,2018年9月17日,廣州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與南沙海關簽署合作備忘錄,雙方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黑名單”,加強信息共享,形成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情況定期互報機制,對多次侵權的企業或個人,依法加大查處力度,鼓勵和保護創新。2020年8月,江蘇省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要求相關部門及時歸集知識產權司法審判、行政裁決、行政處罰和抽查檢查信息,按照失信等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建立知識產權故意侵權、惡意申請等嚴重失信名錄。
各地在知識產權領域“黑名單”制度建設上的探索,推動了“黑名單”制度的建立完善。
形成有益實踐
4月24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全省首批嚴重侵權企業名錄,30家企業因重復侵犯、故意侵犯權利人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而被列入“黑名單”。
“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指出要建立完善市場主體誠信檔案‘黑名單’制度。”瑞安市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正是在此指引下,該院結合司法實踐,建立嚴重侵權企業“黑名單”制度。對于被納入名錄的侵權企業,法院將向當地多個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同時還會向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報備。對被列入名錄并再次發生侵犯同一知識產權行為的企業,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此之前,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3月30日發布《關于推進對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相關主體實施信用懲戒的工作指引(試行)》,內容涵蓋侵權名單的編制、侵權名單的移出、推進信用懲戒具體舉措等。同時公布了今年第1期《溫州法院知識產權嚴重侵權名單》,7家企業、7名個人因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被法院納入“黑名單”。“這是溫州在兩級法院率先推行知識產權侵權人‘黑名單’制度。”該院副院長陳有為表示。
就公眾普遍關注的“黑名單”移出機制,陳有為介紹,進入“黑名單”的主體符合編入侵權名單的生效判決被再審改判且原編入侵權名單的事由或侵權行為被否定的;相關主體被編入侵權名單后能積極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消除不良影響,并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相關權益人同意的情形等,可以申請移出侵權名單。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市行政部門以及法院對構建和完善‘黑名單’制度,不斷強化認識,探索和實踐,已經取得一定成效。”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蓮峰建議,下一步,為有效震懾知識產權嚴重侵權行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管理機構可借鑒國外的社會信用制度,完善市場主體失信約束機制,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尤其在列入“黑名單”的主體、嚴重侵權行為認定、承擔的法律后果以及“黑名單”進入和退出機制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從而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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