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三五八號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現予發布。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2日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注冊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共有商標辦理質權登記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 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二)主合同和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
(四)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二)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四)出質注冊商標的清單(列明注冊商標的注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并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國家知識產權局自登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一)出質人名稱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
(三)注冊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注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一)發現有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出質的注冊商標因法定程序喪失專用權的;
撤銷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質權人或出質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質權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當事人可以憑下列文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二)主債權數額變更的,雙方簽訂的有關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四)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
(三)申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雙方又未能達成有關延期協議的,質權人可以出具相關書面保證函,說明債權未能實現的相關情況,申請延期。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延期登記的,應當通知出質人。
第十二條 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或者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個工作日內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需要注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可以持下列文件辦理注銷申請:
(二)申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注銷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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