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設計人在工作中發明的東西稱為職務發明,那么對于這種發明它的權利人屬于單位而不屬于個人的,專利法中有明文規定擁有專利權的單位需要按照專利法中規定的第十六條的規定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當然也是可以按照規定自行約定的方式來支付,同時專利法中還有一條規定那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的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那么單位需要支付多少酬勞才合適呢?需要怎樣支付和支付多久呢?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沒有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的,也沒有在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的獎勵方式和數額的,必須從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如果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他所屬的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放獎金。
除了上述所說的發放方式,擁有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硬鋼從實施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能低于2%或者從實施這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面所說的一次性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
另外如果擁有專利權的單位將專利許可他人使用或者是單位使用的必須從收取的費用中提取不低于10%的利潤,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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