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來說,歐盟在商標注冊形式要求方面,原則上實行圖樣表征注冊制度,因此聲音商標應當優先采用圖樣表征,具體可以采取五線譜或者聲譜作為商標圖樣。美國在商標注冊形式要求方面,原則上繼續實行描述表征注冊制度,對于聲音商標自然可以用文字加以描述。總體來看,對于聲音商標注冊的形式要求,采取“圖樣表征為主、描述表征為輔”的原則,可以比較全面地關照到各種聲音商標注冊現實需要。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于2013年8月30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規定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修訂后的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經五年有余,但是五年以來真正注冊成功的聲音商標并不多。2018年10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騰訊公司申請的“嘀嘀嘀嘀嘀嘀”聲音商標具有顯著性,支持QQ提示音可以注冊為商標。這是我國商標法領域經司法判決的首例聲音商標案件。聲音商標是新類型商標,同傳統商標存在較大差別,申請人應當如何進行注冊申請,商標注冊審查部門又應當如何進行審查呢?本版特刊登此文,簡要介紹歐盟和美國的做法,以期參考。
歐盟聲音商標的注冊要求
歐盟源自歐共體,包括商標法在內的歐盟法律也源自和承繼了歐共體的法律。為實現《單一歐洲條約》所確定的“將各個成員國之間的關系整體推進到歐洲共同體”的目標,歐共體頒布了《協調成員國商標立法89/104/EEC一號指令》(以下簡稱《一號指令》),其主要目的是通過設立政策目標來協調成員國的商標法,進而間接地統一和改善各成員國對商標權的保護。
為了徹底克服商標地域性給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可能造成的困難,經過近十年的協商談判,歐共體又于1993年正式通過《共同體商標條例》。
《一號指令》和《共同體商標條例》對商標作了基本相同的界定,即能夠以圖形表示的任何標識,尤其是字詞,包括人名、設計、字母、數字、商品的形狀、商品包裝的形狀,只要該標識能夠將一家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這就是說,在歐盟范圍內,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是通過注冊某一標識的圖樣而獲得相應商標權的。這就是商標注冊制度中的圖樣表征注冊制度。
具體到聲音商標,Shield Mark案是歐共體涉及聲音商標的典型案例。在該案中,原告將貝多芬著名鋼琴曲《致愛麗絲》的前九個音符申請注冊為聲音商標,并附加“商標由《致愛麗絲》的前九個音符組成”的書面說明。歐共體法院認為,《一號指令》雖然并未將聲音明確列為可注冊商標,但是也沒有將聲音特別地予以排除,因此只要符合注冊要求,聲音可以注冊為商標。歐共體法院還進一步指出,聲音本身雖然不能通過視覺被感知,但是只要書面說明符合清晰、準確、完整獨立、便于接觸、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觀的要求,就可以注冊為商標。
需要指出,雖然歐盟商標法制度和成員國商標法制度之間彼此相互參考,但是彼此之間在確認聲音商標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分歧。根據《一號指令》,歐盟成員國在20世紀90年代的早期和中期陸續開始修訂各自的商標法,但是,由于《一號指令》對商標的定義比較寬泛,以及歐盟成員國資格的不同,各成員國依據《一號指令》進行立法或修法時,最終形成了不盡相同的商標法律制度,例如,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的商標法都明確規定,聲音可予以注冊為商標,但是英國商標法卻沒有明確地將聲音列為可予以注冊的商標,只是說一項標識可以通過圖樣表征以外的其他方式而使用。但是無論怎么說,目前在歐盟范圍內,聲音作為可以注冊的商標已經被普遍接受。
雖然圖樣表征注冊制度比較符合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但是對于聲音商標來說,卻并沒有形成普遍接受的圖樣表征方法。人們是通過聽覺來感知聲音的,因此從理論上講,對于聲音的任何書面表征都應當視為該聲音的圖樣表征。
但是,歐盟法院和歐盟內部市場協調辦公室(現更名為歐盟知識產權局)對聲音商標采取了相對嚴格的注冊標準。根據共同體商標制度的規定,聲音商標的圖樣表征應當采取五線譜形式或者聲譜形式。當申請人采用五線譜表征聲音商標時,五線譜應當分解成小節,并詳細地標明譜號、音符和休止符;當申請人采用聲譜表征聲音商標時,聲譜上應當標明時間坐標和頻率坐標。
為滿足發展需要,歐盟于2015年12月正式通過了對歐盟商標法律制度的一攬子改革方案,將《共同體商標條例》修訂為《歐盟第2015/2424號條例》,并用《歐盟第2015/2436號指令》取代了《一號指令》。考慮到歐盟法院的判決意見和商業發展的現實需求,《歐盟第2015/2424號條例》刪除了圖樣表征的強制性要求,并明確將聲音列為可予以注冊商標的要素。因此目前在歐盟范圍內,聲音作為可以注冊的商標,不僅在實踐中已經被普遍接受,并且也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美國聲音商標的注冊要求
根據美國《蘭哈姆法》(the Lanham Act)的規定,能夠確認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任何字詞、名稱、標志、配置,或者由上述要素組成的任何組合,都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不需要提交圖樣,只需要提交有關商標的描述以及使用的證據。這就是商標注冊制度中所謂的描述表征注冊制度。
對于聲音商標來說,美國是認可聲音商標最早的國家,也可能是世界上注冊要求最為寬松的國家。美國米高梅電影公司早在1924年就將“獅吼”用作聲音商標,并獲得了注冊商標。
具體到聲音商標的注冊審查,美國商標審查程序手冊對聲音商標作了明確的定義,即能夠通過聽覺而不是視覺予以確認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人們無法通過視覺來感知聲音本身,因此美國專利商標局將申請人對擬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所作的描述作為接受注冊申請的條件。申請人提出聲音商標的注冊申請時,不需要提交該聲音的圖樣,只需要提交該聲音的樣本、該聲音的描述以及有關該聲音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因此,在描述表征注冊制度下,申請人針對擬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所提交的書面描述,對于該聲音商標最終能否獲得注冊就顯得至關重要。
目前,美國已經注冊的聲音商標中,描述聲音的方法包括擬聲描述、利用音符進行描述以及通過簡要的短語進行描述。但是需要指出,在聲音商標注冊審查實踐中,對于聲音商標的描述方法來說,并不存在哪種描述方法更為恰當,或者哪種描述方法更為優先的問題。
視覺商標能夠對商品或服務的實際購買者或者潛在購買者產生比較持久的影響,聲音商標則主要取決于聲音接聽者的聽覺感知能力。因此,只有當聲音本身具備固有的顯著性,并且足以能夠喚起該聲音接聽者的潛在意識,才能使該聲音接聽者再次聽到該聲音時能夠聯想到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
鑒于聲音商標的固有特性,申請人提出聲音商標的注冊申請時,美國專利商標局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聲音商標具有顯著性的證據或者具有第二含義的證據。但是,聲音商標的顯著性與傳統商標的顯著性不盡相同。
美國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將擬注冊為商標的聲音分為具有“唯一性的、差異性的或區別性的”聲音和“普通的”聲音,前者通常被視為具備固有的顯著性,申請人不需要證明該聲音商標具有第二含義,后者則通常被視為不具備固有的顯著性,申請人則需要證明該聲音商標具有第二含義。
另外,美國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雖然明確了聲音商標的基本注冊要求,但是只說明了聲音商標在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時應當如何發揮作用,并沒有舉例說明哪些聲音作為聲音商標比較恰當,也沒有列舉拒絕聲音商標注冊的一些具體理由。目前,只能通過一些有限的案例得知,哪些聲音可以作為聲音商標予以注冊,哪些聲音不得注冊為聲音商標。
小結
歐盟實行的圖樣表征注冊制度有兩方面的好處。其一,圖樣能夠清楚、準確地界定商標,商標注冊審查部門能夠將待注冊商標與已注冊商標進行比較直觀的對比,從而能夠恰當地作出審查決定,因此商標注冊相對準確。其二,對于市場競爭主體和一般社會公眾來說,圖樣使商標本身一目了然、容易理解,可以比較清楚地劃定每件商標的權利范圍。對于聲音商標來說,采取五線譜或者聲譜作為聲音商標的圖樣表征,當人們看到五線譜或者聲譜時,雖然不能立即知悉和理解它們的具體含義,但是五線譜和聲譜本身還是比較清楚、準確、客觀的,并且人們經過一定的訓練和實踐以后,也是比較容易理解五線譜和聲譜的。
美國實行的描述表征注冊制度對于文字、圖形、形狀、配置等傳統商業標識也許比較適宜,但是對于聲音商標來說,描述表征則顯得不夠清楚、準確和客觀,確定商標權的具體范圍時也相對比較困難。例如,單純的一個音符序列既不能表明音符的高低,也無法說明音符的長短,因此不宜用音符序列來界定聲音商標。采用擬聲方法對某一聲音進行表征時,由于擬聲和真實聲音之間缺乏固有的一致性,人們難以判斷某一聲音是擬聲,還是真實的聲音。并且,因描述擬聲所用語言文字的不同,人們對擬聲的感知也不盡相同。
目前來說,歐盟在商標注冊形式要求方面,原則上實行圖樣表征注冊制度,因此聲音商標應當優先采用圖樣表征,具體可以采取五線譜或者聲譜作為商標圖樣。當然,對于無法采用五線譜或者聲譜進行表征的聲音商標,也允許采用包括文字描述在內的一般現有技術將標識予以呈現。美國在商標注冊形式要求方面,原則上繼續實行描述表征注冊制度,對于聲音商標自然可以用文字加以描述。總體來看,對于聲音商標注冊的形式要求,采取“圖樣表征為主、描述表征為輔”的原則,可以比較全面地關照到各種聲音商標注冊現實需要。
來源: 人民法院報
作者: 宋建寶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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