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但是,用戶提出異議的商標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與此同時,商標異議在提交文件上也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
1、一件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商標注冊申請號的商標提出異議,每件異議申請書件應提交一式兩份。
2、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其他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有關證據應編排目錄及相應的頁碼。
3、被異議的商標及其初步審定號類別、被異議人(以《商標公告》上的商標申請人為準)的名稱及地址務必填寫清楚;被異議商標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還需填寫商標代理機構名稱。
4、提出異議的異議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務必填寫清楚,并在申請人章戳位置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印章(異議人為自然人的,須簽字或蓋章)。
5、異議人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身份證復印件等。
設定異議條件的原因:
商標異議是商標注冊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環節。為了避免用戶惡意異議商標,商標局對于商標異議增設了一定的條件,給予用戶更加公平競爭的機會。
與此同時,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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