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企業名稱、字號權
他人在先登記、使用的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將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屬于對他人企業名稱權的侵犯。
著名的“紅蜻蜓”之爭就屬于這種情況,兩個企業,一個是企業名號,一個是商標名稱,二者同時存在,擁有商標的“紅蜻蜓”企業還因另一家公司的起訴導致上市受阻。
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權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權也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也受到保護,屬于在先權利的一種。王老吉和加多寶主就在裝潢權上起過爭執,加多寶迫于壓力改為了金色包裝。
在先著作權
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使用,屬于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
姓名權
自然人的姓名,未經許可,也不能將他人的姓名作為商標或者商標組成部分。
肖像權
自然人的肖像,未經許可,也不能將其作為商標或者商標組成部分,但如果是本人申請的則允許通過,例如我們都熟悉的老干媽。
想了解更多商標注冊知識,或是其他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注冊查詢官網我們有問必答!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