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沒有年費,但需十年一次續展,續展有手續費。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擴展資料: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商標注冊續展的情況同變更、轉讓一樣,續展后也不換發注冊證,同樣只是發給一個證明。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注銷該注冊商標。
同一個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續展與否,其注冊證本身的記載內容是一樣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實際上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一個是有效的注冊商標,另一個則因過期注銷而無效。
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十年后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商標注冊申請成功后,只需要辦理續展時候交納費用,在正常有效期內時候沒有任何費用的。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在正常時候期限內將商標專用權轉移給另一個專利人,需要交納商標轉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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