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就北京時空今點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時空今點公司)訴《中國科學探險》雜志社(下稱探險雜志社)、德豐利達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德豐利達公司)侵犯其“DEEP”商標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二被告不得再行銷售2016年第9期-2018年第2期《中國科學探險雜志》,并停止在官網、微博和微信公號單獨或突出使用DEEP標識,共同賠償時空今點公司9萬元及合理支出3萬元。
商標引發糾紛
據了解,時空今點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注冊取得“Deep”文字商標,2006年 12月28日注冊取得“DEEP深度”文字商標,2007年4月28日注冊取得頂部有DEEP字樣的雜志框狀圖商標,注冊類別均為第16類(含雜志)。2003年12月1日起,時空今點公司與探險雜志社簽約合作,成為探險雜志的廣告總代理協議,授權該社使用“DEEP”商標。2009年,時空今點公司的關聯公司北京杜普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杜普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張某在該公司持有股份)與探險雜志社簽訂協議,約定雜志的廣告代理轉由杜普公司負責,雜志社仍有商標的使用權。2016年1月8日,杜普公司與探險雜志社終止協議,約定該社不得繼續使用DEEP商標。2016年年中,探險雜志社在與德豐利達公司合作,繼續出版發行雜志并使用涉案商標,侵權時間自2016年9月起至2018年2月。時空今點公司認為探險雜志社、德豐利達公司在商標授權已經終止的情況下繼續使用涉案商標,嚴重侵犯了其涉案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海淀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科學探險雜志、官方網站、微信和微博等公眾媒體平臺使用DEEP商標,召回已使用該商標的全部產品并銷毀庫存產品,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費用9.7萬余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涉案雜志在2003年12月出版第一期,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張某自始擔任雜志的執行出版人和實際運營人,從第一期起至2015年底,雜志一直在封面頂部使用橫貫的DEEP字樣。2015年12月張某離開雜志社,雜志停刊,2016年7月恢復出版。在恢復出版的第一期中,探險雜志社即將“DEEP”改為“DEEPWORLD”,兩者存在明顯區別,使用的字型也發生變化,故雜志社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外,2019年1月28日,探險雜志社注冊取得“DEEPWORLD”商標,注冊類別含雜志。原告于2007年才取得雜志框狀商標,此前的部分小寫商標和中英文混合商標均與雜志社使用的標識差別較大。探險雜志社自2003年開始使用DEEP字樣,具有在先權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雜志社負責實際運營,其離開后原告自身并未使用涉案商標,故即便構成侵權,亦未給原告造成損失。自2016年開始, 雜志社的經營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未因使用行為獲利,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認定侵權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第一個商標注冊后當年與探險雜志社簽訂協議長期合作,代理其廣告及發行,并要求雜志社同意確保在每期雜志封面上方明顯位置刊登其英文商標DEEP。后原告的關聯公司杜普公司承接上述合作,做出同樣要求。在十幾年的合作中,原告人員對涉案雜志的發展和成長做出了貢獻,雜志的“中國”字頭及精良的內容也使雜志上方顯著使用的“DEEP”標識逐步形成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標識,二者已經密不可分。根據原告的舉證,其自身針對涉案商標的使用情形,最初為2003年的《文明》雜志,合同解除后在其微信號使用,并未在雜志使用,其自身使用該商標程度一般,且未再用于雜志,故涉案商標較大程度被公眾認知與《中國科學探險雜志》的長期顯著使用有較大關系。同時,探險雜志社在與德豐利達公司合作后復刊,雖然在封面頂部改用了DEEPWORLD標識,但以加粗字體的方式突出使用DEEP,與原告注冊在雜志類別的框狀圖商標構成近似,其使用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二被告共同經營涉案雜志并獲得利益,應對原告所訴復刊后侵權使用階段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二被告因侵權使用行為帶來的獲益,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均有限,賠償數額亦有限,而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過高,其訴請無法全額支持。
綜上判決,二被告不得再行銷售2016年第9期-2018年第2期《中國科學探險雜志》,并停止在官網、微博和微信公號單獨或突出使用DEEP標識,共同賠償時空今點公司12萬元。本報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本報記者 鄭斯亮) (編輯: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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