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經常出現將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制作為鑰匙扣吊墜、項鏈吊墜、小背包等現象,這種將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為,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由于并未將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用作商標,而是制作成了商品,因而很難歸入已經達成共識的兩類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混淆和淡化。將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制作為鑰匙扣吊墜、項鏈吊墜、小背包等,并未用作商標或裝潢,不具備適用混淆規則的基礎;同時,這種現象是否會淡化商標指示來源的功能,也很難證明。
在難以認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從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來求解?大多數觀點認為,將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搭乘他人“便車”,便構成不正當競爭。然而,有觀點認為,搭乘“便車”并不當然構成不正當競爭,搭乘“便車”構成不正當競爭只是例外,需要設定前提和構成要件。
目前,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的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并未將把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制作為鑰匙扣吊墜、項鏈吊墜、小背包等行為規定為類型化的不正當競爭,因而只能從是否構成未類型化不正當競爭的路徑來考量。判斷是否構成未類型化不正當競爭,首先需要判斷商標權利人是否擁有應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其利益顯然不能是商標法已經保護的利益(防止混淆與淡化)。
在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不應輕易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該如何規制將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制作為鑰匙扣吊墜、項鏈吊墜、小背包等行為?如果注冊商標的標識滿足作品構成要件且未超過保護期的,可以主張著作權保護路徑。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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