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紅”已逐漸成為人們非常熟知的網絡熱詞。與此同時,在這個網紅輩出的時代,網紅自身的名字也屢遭他人搶注。當然,網紅本身能夠拿出法律武器為自己獨有的名字維權,那么問題來了,“網紅”一詞,又究竟屬于誰呢?
蘇州一公司“網紅”商標遭駁回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發布了關于第32184242號“網紅”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筆者去查詢了商標網,該商標具體信息如下:
2018年07月11日,申請人蘇州智取商貿有限公司在第25類申請注冊了第32184242號“網紅”商標,商品服務類別包括:服裝;外套;褲子;童裝;帽子;襪;手套(服裝);披巾;腰帶;鞋等。隨后被商標局駁回,于是申請人蘇州智取商貿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是:申請人申請商標完全是為了自身的業務發展需要,駁回決定中的理由無任何事實法律依據,且申請人在先第18779565號商標已注冊成功。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網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申請人所稱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最終,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所稱已有“網紅”商標注冊成功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中稱,申請人在先第18779565號商標已注冊成功。
申請人所稱的第9類第18779565號商標于2017年04月14日注冊公告,專用權期限為2017年04月14日 至 2027年04月13日,商品服務類別包括衛星導航儀器;智能手機;穿戴式行動追蹤器;智能手機用套;智能手機用殼;手機屏幕專用保護膜;電影攝影機;攝影器具包;自拍桿(手持單腳架);照相機(攝影)等等。
那這兩件“網紅”商標為何結局不同呢?但仔細搜索發現,結局不同的,不僅僅只有這兩件“網紅”商標。蘇州智取商貿有限公司從2015年至今,斷斷續續地申請注冊了多個帶有“網紅”字樣的商標,這些商標大多為第25類。
據企查查數據顯示,蘇州智取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食用農產品、體育器材、珠寶首飾、化妝品、日用百貨、計算機軟硬件、通訊器材、電子產品、玩具、工藝美術品、辦公用品、服裝服飾、飾品、五金、日用品、機械設備、廚衛用品、母嬰用品;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的批發與零售。
而蘇州智取商貿有限公司所申請注冊的幾件“網紅”商標服務類別多為服裝、通訊其次、電子產品等,屬于其經營范圍之內。有趣的是,該公司在服裝這一服務范圍的商標申請,前前后后有三次:
最早申請的一件已經注冊公告,而后兩件在駁回復審狀態。于是2019年,該公司又一次申請了“網紅”商標,只不過商品服務的描述上更加細節了些。
蘇州這一公司為了這件“網紅”商標也真是“孜孜不倦”了……
“網紅”頻出,“網紅”商標何去何從
商標網搜索“網紅”二字,發現帶有“網紅”二字的商標有一千多個,其中“網紅先森”、“網紅小姨媽”、“網紅優品”、“網紅頭條”、“網紅日記”、“網紅隔壁老王”等奇葩商標數不勝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指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因此,在這個“網紅”頻出、人人都想分得“網紅”一杯熱羹的當下,更應守住底線,不去欺騙消費者并借此牟利。
附:關于第32184242號“網紅”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32184242號“網紅”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35043號
申請人:蘇州智取商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華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184242號“網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申請商標完全是為了自身的業務發展需要,駁回決定中的理由無任何事實法律依據,且申請人在先第18779565號商標已注冊成功。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網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申請人所稱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珊
湯茜
徐金艷
2019年09月29日
來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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