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黃某冠、李某進、梁某獻伙同他人為非法牟取利益,以入股方式共同出資在興業縣葵陽鎮立石村青年塘附近的民房處投資建設生產假冒“百威”注冊商標的罐裝啤酒加工廠,后于2018年5月份該加工廠搬至興業縣葵陽鎮泉江村馬鞍山舊石場處。2019年1月9日,興業縣公安局查獲該加工廠,當場查獲假冒“百威”罐裝啤酒共計2283箱及生產工具一批。經鑒定,現場扣押的假冒“百威”注冊商標的罐裝啤酒市場均價為每箱(24罐/箱)人民幣108元,共計價值人民幣246564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冠、李某進、梁某獻伙同他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準確把握庭審節奏,有序引導雙方控辯雙方圍繞焦點問題進行調查及辯論。被告人黃某冠、李某進、梁某獻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該案將擇日宣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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