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查公布一則關于“君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金融界保險注意到,君康人壽在這場法律糾紛中處于敗訴狀態。原因是,君康人壽的商標與南京蘇美堂保健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美堂保健服務”未參與訴訟)近似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君康人壽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駁回君康人壽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兩家商標有多相似?
蘇美堂保健服務商標
君康人壽商標
兩家的商標均體現了漢字“君康”二字
據天眼查,蘇美堂保健服務是一家從事高端足療推拿spa養生會所,主要運營的地點在南京。君康人壽則是一家經營范圍遍及全國的保險公司。君康人壽于2018年1月30日在北京召開發布會,發布了公司全新品牌標識。
通過訴訟內容顯示,君康人壽的商標申請日期為2017年9月13日,而南京蘇美堂保健服務的商標申請日期:2015年4月22日,專用期限至:2026年8月13日。兩家使用服務相同(第44類,類似群4401):醫療按摩;替代療法;健康咨詢;療養院;飲食營養指導;醫療診所服務;治療服務;保健;醫療輔助;理療。
君康人壽涉嫌近似商標被判敗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具有特定聯系。判定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君康人壽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明確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本案中,訴爭商標(君康人壽)標志由漢字“君康人壽”構成。引證商標(蘇美堂保健服務)標志由漢字“君康養生”構成,“養生”用在核定使用服務上,顯著性較弱,漢字“君康”系其顯著識別部分。訴爭商標標志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雖有其他構成要素,但不足以相區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案件,只有君康人壽公司提交證據證明訴爭商標具有知名度,而引證商標持有人并未參與進來。君康人壽雖然提交了君康人壽公司宣傳養老、健康產業簽署的合同及部分履行照片;君康人壽公司從事養老、健康產業簽署的媒體報道;電視臺對君康人壽康養產業的宣傳報道視頻截圖及光盤;君康人壽公司康養產業的宣傳冊及海報等證據。但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君康人壽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商標權利人的經營范圍、經營地域并非近似商標的考量因素,君康人壽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同樣不予支持。(來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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