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年,是國際局勢風起云涌的一年,亦是知識產權產業發展的攻堅之年。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專利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了對專利侵權的賠償力度,法定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1萬元到100萬元,提高為10萬元到500萬元。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專利檢索網,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縱觀近兩年的專利訴訟,不僅案件數量激增,而且法院判賠數額呈現明顯的增長趨勢。但實務中,索賠數額(訴訟標的)與實際賠償數額(法院判賠額)差距甚大的情況仍然屢見不鮮。究竟法院如何計算高價專利侵權賠償額?
案例1:握奇Vs.恒寶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號)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總數×原告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總數”的確定:涉案產品銷售對象是銀行,法院根據原告主張的被告銷售數額,已確認被告向其他銀行銷售侵權產品但無法查清實際數量,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承擔舉證不能后果,法院可以據此推定原告有關該部分侵權行為數額的主張成立。“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確定:原告提供了其關聯公司制造、銷售專利產品利潤的證據,并以案外人制造、銷售相同產品獲利的證據進行輔助說明。
案例1:握奇Vs.恒寶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號)在原告北京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訴被告恒寶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
案例2:格力Vs.奧克斯((2017)粵73民初390號)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額×被告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
“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額”=奧維云網統計的被訴產品線上銷售額京東商城被訴產品銷售額京東商城被訴產品銷售額。“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綜合考慮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其2016年度報告(參考同類企業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報告映證其可靠性)以及被訴技術方案的利潤貢獻率。
案例2:格力Vs.奧克斯((2017)粵73民初390號)原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侵害了其“一種空調機的室內機”的實用新型專利,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人民幣4000萬元,法院一審全額支持了原告請求。
案例3:華為Vs.三星案((2016)閩05民初725號)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被告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利潤區間
“被告銷售數量”的確定:原告提供的經公證的IDC數據。雖然三被告質疑IDC數據的統計方式及數據的真實性,然而三被告怠于舉證的情況下,應負擔舉證證明責任的不利后果,IDC公司作為全球性的數據提供商,具備數據收集、分析、統計的專業渠道,由其提供的數據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參考價值。“利潤區間”的確定:最低值參考工信部2014年針對國產手機的調查數據;最高值參考三星電子株式會社2015年財報數據。
案例3:華為Vs.三星案((2016)閩05民初725號),在原告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起訴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犯了名稱為“一種可應用于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并要求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三被告”)連帶承擔人民幣8000萬元的侵權賠償以及50萬元的合理開支,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原、被告均未能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潤,故該案最終適用的是以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但法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酌定賠償數額時,適用了“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計算方法。
案例4:邁瑞生物Vs.理邦儀器((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878、879、936、937、938、1033號)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侵權產品營業利潤-因其他權利和生產要素產生的利潤
“侵權產品營業利潤”=監護儀系列產品的總營業利潤÷監護儀系列產品的款數×被訴侵權產品的款數(在缺少財務賬冊無法得出精確結論的情況下,該計算方法具備合理性,上述數據是審計機構依據被告的招股說明書、(2011)深證字第52441號公證書、被告2011年《年度報告》以及被告網站信息等材料披露的相關數據)
“因其他權利和生產要素產生的利潤”的排除: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時,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應當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其他權利和生產要素產生的利潤應當合理扣除。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以被訴侵權產品的營業利潤作為侵權獲利來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案例4:邁瑞生物Vs.理邦儀器((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878、879、936、937、938、1033號)原告深圳邁瑞生物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理邦精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了其“電子無創血壓測量裝置”產品的發明專利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200萬元,法院二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29.75萬元。
案例5:西電捷通Vs.索尼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號、(2017)京民終454號)
賠償費用=專利許可費用×3倍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確定:參照原告提交的四份與案外人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的專利提成費可以作為涉案專利許可費的標準。“賠償倍數”的確定:法院根據專利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法院自由裁量。
案例5:西電捷通Vs.索尼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號、(2017)京民終454號)
原告索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侵害其發明專利,主張許可使用費的三倍賠償,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8,629,173元(2,876,391×3),合理支出4,74,194元,一二審法院均予以支持。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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