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2月10日,百合網股份有限公司(現百合佳緣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合佳緣公司)申請了第22797580號“百合幸福”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5類“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服務上。2017年10月2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駁回了訴爭商標在相關服務上的注冊申請。2018年6月14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維持了商標局的駁回決定。百合佳緣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喜歡一品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一品知識產權商標查詢網 ,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認定訴爭商標與第7604940號“幸福百合WELL-BEING OF LILY”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百合幸福”商標注冊為何幾經波折?
【法律分析】
我國商標制度采用先申請原則,具有使用意圖的企業應具有商標布局意識,提前申請注冊商標,否則可能因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情形,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存在在先申請或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而被阻卻注冊。
在該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截至一審判決作出前,原告并未提交引證商標已經撤銷的證據,引證商標為在先合法有效商標,仍為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獲得了較高知名度,獲得了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
訴爭商標為中文文字“百合幸福”,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幸福百合”。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在文字、含義、呼叫等方面近似,僅文字順序不同,不足以使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分,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此外,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組織安排婚慶活動”服務在《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中構成交叉檢索關系,且兩者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故構成類似服務。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獨立的商標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伸關系。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第9624734號“百合幸福及圖”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使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該商標聯系在一起。
法律訴訟其實就是證據之戰。該案的原告主張訴爭商標是對在先基礎商標的延伸注冊,目前,判斷商標是否構成延伸注冊的關鍵是基礎商標是否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從而導致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基礎商標聯系在一起,并認為使用兩件商標的服務來源于同一服務主體或存在特定聯系。(陳葉簡)
(編輯:曹雅暉)
(中國知識產權報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推薦閱讀:
商標異議答辯
商標異議申請
商標異議答辯需要注意什么?
商標法對商標異議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