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強和李明租住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看見賣品牌潤滑油掙錢,二人動起“套牌”知名潤滑由的歪腦筋。
李明負責出資并安排銷售場所,王強負責從外地油脂廠訂購灌裝沒有商標的塑料桶裝潤滑油,又通過互聯網購買品牌的商標和機油桶,然后私下貼牌,之后在市場上銷售。
2013年4月,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友好路派出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了兩人在米東區的制假窩點,依法扣押了涉案的品牌潤滑油212桶。經烏魯木齊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的物品價值14萬余元。
同年12月25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王強和李明提起公訴。
審理此案后,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王強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單處罰金三萬元。
法官說法
王強和李明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品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4萬余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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