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判決書顯示,原告方為廣州科美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原審第三人為布蘭達珍法林頓(加拿大籍)。
判決書顯示,在宣告上述商標無效的過程中,被訴裁定認為科美醫(yī)療注冊的第17069523號“DERMAVEIL”商標整體易被理解為“皮膚遮瑕”等含義,用于化妝品等商品上,缺乏應有顯著性。
科美醫(yī)療不服被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上訴理由,其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被訴裁定作出之前未通知原告參加程序,構(gòu)成程序違法。訴爭商標未構(gòu)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指的情形。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但是,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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